-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 (會員代表) 享有下列各項權利,每一會員 (會員代表) 為一權:
一、具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二、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(個人會員限本人參加)。
三、可獲贈本會出版 之定期刊物。
四、本會提供團體會員必要之商機、商務活動推動服務。
五、優先參與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活動,可享折扣優惠,相關辦法個別另訂之。 -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未繳納會費,不得享有會員權
利;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- 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
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-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 -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